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沿长城大街向西,是规划中的隩滨多功能广场,目前正在热火朝天地建设。但在几个月前,这里被称作“滨河公园长城广场”,从2012年就已开工建设。导致这样一个巨大在建政府工程推倒重来的缘由,是前任县委书记的调离。新任县委书记对城市发展的思路不同于前任,提出要修改长城广场的设计方案。按照新的“隩滨多功能广场”方案,许多原来已经建成的设施,在新工程开工前都被砸掉。尽管“滨河公园长城广场”项目团队多次与当地沟通,修改设计方案,但始终未得到新书记的认可。
比起新县委书记的“不认可”,对于如此一项在建政府工程的推倒重来,更莫名惊诧的是该县住建部门的回应。按照其表述,新的隩滨广场“政府没有出钱”,因为其资金来源写的是“企业自筹”,招标人是中晋投资有限公司。问题是,如此一个没有经济收益的城市广场,中晋投资有限公司为何要出巨资建设?退一步来说,纵然这是“捐助项目”,但地方政府无投入,绝不意味着就无浪费。企业财力,本应该投入到有着更大产出的领域,将其用于简单的推倒重来之中,就是对社会财富的低效率使用——而这一切,不过仅仅是因为换了新的县委书记。
身为国家级贫困县的河曲县,那座短期内拆了又建的城市广场,它们就这样再次验证了早已流传于民间的论定,一任领导一张蓝图,一些地方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往往不具有持续性。它们同样也验证了政绩追求的某种畸形趋势:城市的建设应该是自然繁荣的,理当遵循特定的客观规律,但在不少地方管理者的眼中,城建越来越成为他们的政绩制造地。缘于直观和能被感知,城市规划与建设成为许多地方官员最愿意发力的场所。
贫穷是不能轻易“推倒重来”的理由,但显然又不是唯一的那个理由。因为再清晰不过的一个悖论是:本应该集体决策的城市规划,怎么就悄然间异化为县委书记个人的决定?作为常识,城市规划中科学和民主都不可或缺,只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兼顾专家的意见和民众的利益,城市规划才具有足够理性。一样的道理,既定城市规划的修改乃至推翻,亦必须经由相当的论证和讨论。一份由“新来的县委书记”就可以颠覆的规划方案,它说明的更是权力在城市规划中过大的裁量权,以及相关约束力量的缺失,譬如在城市规划中习以为常的人大监督的孱弱,还有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制化的缺位。当然,这不是说就无明确的法规存在。《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约定:城乡规划草案应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他法规中也有着相关的追究条款。但它们缘于粗线条和没有强力的追责细则,经常难以被地方政府重视。无追责和重视,城市规划的专业性,又注定普通公众无法参与其中。这就导致了“顺理成章”的结果:城市规划更多是循官员意志而动,而非法定程序。
从滨河广场到隩滨广场,从建设到推倒重来,发生在河曲县里的荒唐,它中间到底有着怎样隐秘的逻辑?就在上月末,《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该市人大三审阶段,按照草案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这四种情形包括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等等。趋向精密的地方法规,有助于保证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在没有如此配套立法所指的河曲县,我们只能悼念一座未成先拆的城市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