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纪委、组织部等八个单位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搭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应当带头拆除,恢复原样,消除不良影响。
针对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建行为,《办法》要求,经相关执法部门告知后,责任人员仍拒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对正在实施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不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其他组织处理。对经教育和组织处理后仍不纠正违法建筑问题以及搭建的违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还要求,对违法建筑治理不力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