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将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门诊就医范围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做出调整。今年9月1日起,居民医保政府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670元。
9月1日起,政府补助标准提高150元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15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1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7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67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830元和1130元,分别提高到760元、990元和12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310元和610元分别调整为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统一调整为670元。
明年起,二级医院报销等同一级医院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同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分级就诊医院。
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3100元、3600元和3800元,统一提高到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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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分别由1500元、1600元、1800元和1900元,统一提高到2280元。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80元;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60元。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700元和800元分别调整为600元、780元和960元;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人工流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70元提高到200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