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30日讯 6月23日,《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正式出台,今年,青岛市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6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以各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金最高达200万元
年初,市环保局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确定各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年度目标值。根据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辖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中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该区100万元生态补偿金;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该区200万元生态补偿金;每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每多改善1微克/立方米,市级财政拨付该区的生态补偿金增加10万元。
与之相对,辖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中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恶化的,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同比恶化的,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00万元生态补偿金;每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每多恶化1微克/立方米,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的生态补偿金增加10万元。
《方案》要求,各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案报青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由市青岛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补偿金市内三区崂山城阳黄岛同步展开
2014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主要原因是: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青岛市是首次实施,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先在市区开展,可以起到探索试点作用,下一步将视情况适时扩大范围。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变化作为考核指标,而青岛市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据悉,这是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确定的。2013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青岛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的目标,到2016年,青岛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分别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75微克左右。按照这个目标,青岛市局确定了2014年各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需达到的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