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宁夏城镇化率达到50.67%。
近年来,宁夏启动实施了沿黄城市带和中南部中心城市、大县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了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一批事关长远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工程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市县积极开展新区建设,城市建成区面积较2002年翻了一番,城镇化率达到50.67%,在西北五省区中位居第一。但目前规划工作与宁夏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总体规划前瞻性不强,规划之间不够协调,一些地方热衷铺摊子,不顾长远利益随意调整规划,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2013年,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工委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专程赴贵州、浙江进行立法考察学习,并分赴宁夏各地进行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城乡规划立法经验和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宁夏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经过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两审三通过”,最终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办法吸收了城乡规划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涉及的、在宁夏行之有效的城乡规划措施,就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变更以及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对规划条件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等予以明确。
办法还对农民使用宅基地自建住房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方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管理,维护规划权威性。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