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使得民众人人自危,有鼓动民众相互斗争之嫌,偏离了对违法行为人惩戒、教育,并预防违法的执法目标。
近日,武汉汉阳在治理行人闯红灯问题上推出了“文明接力”新方式,如果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这两年,各地屡屡拿出创新举措,下决心对行人闯红灯行为开展了形形色色的治理,但大多收效甚微。汉阳让违章人员“站岗”并临时执法的创新方式一出,立即引发了网友热议。目前,行政执法力量有限、成本较高确实是个难题,不过让违法人员“体验式”执法的方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却与法治的理念不符。
这种发动公众来纠察违法行为的方式并非首次出现,类似的大众参与式执法也曾备受争议,并容易使人产生一种不舒服的感觉。从执法依据的角度看,让违法者“站岗”的执法方式首先要回答的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追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道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和执法权威性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权的不可让渡性。姑且认为汉阳城管部门可能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获得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但将临时执法权授予违法者,显然是缺乏法律授权的,这种“接力”查处方式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意义上,汉阳执法部门也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此外,强迫违法者“站岗”接力执法,也有违法设定行政强制、偏离执法目的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罚款是唯一的处罚方式。而汉阳执法部门要求违法者必须站在街头抓下一个违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属于对人身自由的强制,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超出了法律规定,而且违反了行政强制必须法定的原则。
从执法目的上来看,让违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一方面在大庭广众之下将违法者树为“典型”,使其在人格尊严上产生羞恶之心,另一方面,使民众产生人人自危之感,有鼓动民众相互斗争之嫌,偏离了对违法行为人惩戒、教育,并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执法目的,也不利于引领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容易造成人性的扭曲。这种执法创新与越来越强调人性化、科学性和人的尊严的时代特点显得不相匹配。
治理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促进公众文明水平的提升,政府执法机关首先应当从自身做起,“跑好”严格依法、文明执法第一棒,激发执法智慧,做到执法创新也不逾越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