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铁延误建立合理约束机制,是好事,但该怎么罚、罚款该用在哪,不能语焉不详,否则,它很可能沦为纸上画饼。
“列车延误8分钟以上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地铁大面积滞留最高罚款达200万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公众征求意见,里面不少“新规”,引起广泛关注。(5月17日新华社)
在地铁延误已非新鲜事的当下,深圳率先对地铁延误拟进行规制,不乏善意初衷:正如深圳市交委所说的,之前的立法内容偏重于地铁设施保护、运营秩序维护,对公众利益保护薄弱,而今拟制定管理办法,则意在扭转这一态势,更注重权责平衡、利益调适,更侧重于保护乘客端的权益。而这,既是对公众诉求的某种回应,也能倒逼地铁管理方对服务品质的提升。尤其是“严重延误”,将罚以50万至200万元,也慰藉人心。
但善意设计,也该落脚于执行力。要看到,该办法中,对地铁严重延误处罚还设置了不少前置条件,如擅自停业、歇业,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大面积滞留。这也压减了其实际效果。而且,其负责的主要端口,也指向上级部门。
尽管说,深圳拟对地铁延误罚款,开了个好头,但实质上,若将观察视角拉到更广,或可发现,与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罚则比起来,深圳的处罚力度并不算重。据悉,香港规定31分钟或以上延误就要罚款,延误的时长不同则对应不同的罚款,每宗事故罚款金额最高为1500万港元;而新加坡去年10月,向两家地铁延误运营商开出的罚单约537万元人民币。
更重要的是,香港、新加坡对地铁延误的罚款,都明确了罚款去向,如香港就规定,罚款以票价优惠回馈乘客;而新加坡则把罚款捐给公共交通基金,以帮助困难家庭支付车资。遗憾的是,在深圳的意见稿中,则没有明确规定罚款要补偿乘客。
从舆论反响看,有些人就担心,在缺乏密织的监督网的语境下,对地铁延误罚款只是象征性震慑,实质性意义寥寥:毕竟,虑及地铁公司的属性背景,罚款会否沦为“从左边口袋掏进右边口袋”,变成“内循环”,让人存疑。这也亟须对罚款流向有更明确的规定,对罚款有更缜密的监督程序,以保证它不是形同虚设。
说到底,对地铁延误建立合理的制衡机制,契合民众期许,但该怎么罚、罚款该用在哪,都不能语焉不详,否则,它很可能沦为纸上画饼,好看不中用。在这方面,不仅是深圳,更多城市都可参照香港、新加坡经验,将地铁延误纳入明细的约束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