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案件信息。没有设立政务网站的,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细则指出,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细则明确,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机关。因案件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