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文静)昨天(4日),市水务局公布《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首次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到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指标当中。据悉,该条例已经列入2014年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
草案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草案细化了各类惩罚措施,例如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将最高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每日1%累加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