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6日举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参会的各省区市人大有关负责人建议,尽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处罚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两次修改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订,1995年和2000年作过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实过低,对企业来说不痛不痒。法律的修改中,加大处罚力度应是重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姬振海在会议上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了按日处罚的方式,具体怎么算,罚多长时间,都要进一步明确。让不守法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才能敦促更多的企业守法。”
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主任委员王秉杰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能仅限于作出原则上的规定,而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标准的制定工作,空气质量的标准,排放的标准,处罚的标准,都要跟上。”
王秉杰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对于违法排污等环境污染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行为,要按照两高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把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限行等措施纳入立法,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将燃煤总量控制制度纳入到法律中。
突出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黑龙江省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孙纲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突出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他建议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