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审议,草案于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被看作是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此次大修三年间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方争议不断。一般而言,法律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此次环保法修改已迎来第四次审议,足可见其重要性和争议之大。从目前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毫无疑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的地步,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及强调以环境为先,是一个巨大的转变。环境保护的高压立法离不开对环境保护部门的授权。新的环保法将赋予该部门更多法律权力,从而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此前由于缺少法律授予的权力,环境保护部门往往只能进行一些一次性的全国检查行动,然后公布污染者名单,并与当地法院和警方达成协议,确保污染企业受到惩罚,或关闭多次违法的企业。一直以来,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饱受诟病,从“污染按日计罚”到“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再到“处罚不设上限”,草案的每次修改都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断加码。另外,环保法修订草案三审时增加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这进一步使得部门执法权得到强化。环境保护不再是当初那个相对弱势的行政领域,环境为先的原则表现得淋漓尽致。
环保法修改一个同样重要的环节是,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从增加环境信息公开,到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再到把治理污染的成绩作为评估地方官员的指标之一,政府责任的构建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剩下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条文具体细化时,如何把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而这必然离不开更多单行法律的出台与现行配套法律的修改,将环境治理任务准确分解下放。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个体的力量亦不容小觑,不管是正能量抑或反面作用。为了保障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保法修改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度和诉讼制度。比如,规定愈来愈宽松的环保公益诉讼、草案四审中第一次出现的举报人保护条款,为公民监督政府与企业提供了制度渠道。然而,公众的参与不仅仅是监督,公民还要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我们国家是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每一个公民如果都能够以节约为本,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这样将大大减少国家的环境负荷。为此,在草案中也规定了公民要配合政府,比如,对垃圾进行分类,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药、符合标准的肥料,减少秸秆的焚烧。
新的环保法致力于形成一个政府、企业、公民三者间相互监督的合理制衡法律体系,各司其职。但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政府有义务严格执行法律,企业和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将环保立法的作用真正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