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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安排购物须与游客签协议
时间:2014-04-18 14:30:5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田虎  

    京华时报讯(记者 田虎) 昨天,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并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明确旅游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游法》的普遍适用性,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新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

    ■亮点

    购物商定最长停留时间

    新版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同时,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记者在补充协议中发现,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中也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滞留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此次新版合同还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

    记者发现,合同中明确写明: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中青旅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表示,现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牵扯到航空、酒店、地接等各个方面,旅行社很容易和游客发生纠纷,而今后双方可以严格按合同执行。

    甩团最高赔偿三倍团费

    新版合同中还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说,这主要是针对甩团现象做出的约束,以往发生过因利益分配问题导致旅游团的行程无法继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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