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住建部日前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要求,北京等6个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特别强调要确保公平公正,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目前,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到保障房体系管理,属于保障房范畴,但业内一些专家认为,共有产权房应“自成体系”。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曾表示,未来应该会单独归类进行管理。
合同须明确双方各占多大比例产权
共有产权房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07年起就已经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目前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除了江苏,上海、北京等地共有产权住房的脚步已经早都启动了。2012年1月,上海降低了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到5000元的人也可以申请。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2013年一共筹集大约3万套房源。
2013年10月北京公布的自住商品房,其实就是一种共有产权的住房。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价格便宜,是因为政府让渡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税费减免,从而也获得一部分产权。
“有些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的时候,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甚至通过一些税费减免的方式来降低建造成本,让无房的群体能够买得起。既然是共有产权,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必须明确在这套房子当中购房人、政府各占产权的多大比例。”齐骥说。
共有产权房能否转卖
政府替业主掏了钱,那么这样的房子是不是意味着要一直都和政府共享产权呢?买了之后,能不能再卖出去呢?按照江苏的规定,业主可以在5到8年的时间“赎回”政府拥有的那一部分产权,如果8年之后仍然没有赎回的,只需要缴纳剩余产权比例的少量租金仍然可以继续居住。
在北京的规定中,每户居民只能购买一套自住房,但是在不少人士看来,自住房应该只针对于无房户,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它“保障”的特性。在齐骥看来,共有产权房很好地解决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当中的福利陷阱。
齐骥表示,购买这类住房的家庭收入提高了,可以把这个房子按照市场的价格出售,但是合同当中已经约定的增值部分分配应该执行,个人可能得到多少,政府的份额应当得到多少。也有可能有一些家庭收入增加以后,就买下了这一部分共有产权,这在合同中也可以做约定。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共有产权的关系和这部分房产升值以后,增值部分各方面利益的合理分配。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共有产权房降低了购房门槛,也缓解了政府的融资困难,非常值得在大都市推广。
名词解释
共有产权房即政府和市民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当市民有购买能力后,则可以向政府“赎回”另一部分产权,变“共有产权”为“自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