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4月2日电(记者 王梅)日前,青海省扶贫开发局、财政厅经青海省政府同意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将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据悉,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针对在扶贫开发项目审批过程中前置条件过多、程序繁琐等问题,出台办法,决定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该《办法》对扶贫项目范围、审批权限、资金指标、审批依据、报批程序、项目申报、项目方案、市州预审、项目审批、项目变更、降低成本、备案管理、项目监管、奖惩问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所涉及的项目包括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等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级审批的特定项目之外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下放项目审批权后,省级扶贫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开发局,依据规划和省政府年度支农资金整合方案,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绩效考评结果等指标),将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到县,并在2月底前将存量资金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增量资金也采用上述办法分配,分批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国家和省级审批项目按其规定执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