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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核心景区禁建宾馆疗养院
时间:2010-07-21 11:19:42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作者: 李凌翌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并解读该《条例》。新修订颁布实施的《条例》内容十分丰富,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准打“擦边球”搞房地产

《条例》规定,我省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相关负责人:我省部分地方的一些风景名胜区受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变相整体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或者违反规划进行无序开发的现象,使景区出现了人工化、城市化趋向,改变了风景名胜区特色。此外,对一些乱占滥建、开山取石等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之前没有一个有效的行政执法管理手段。而该《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令禁止。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要使风景名胜资源能得到有效保护并造福于人,需要各级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高度重视风景区的科学规划。迄今,我省已有1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5处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青城山—都江堰、大熊猫栖息地等5处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但是,这些风景名胜区大多数处于“典型的生态与环境脆弱带”。因此,切实保护好这些自然文化遗产,更是显得尤为重要。

我省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防止打擦边球的倾向,借休闲旅游为幌子在景区保护区内修建别墅、搞房地产开发。同时,景区内群众的安置房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基础设施都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景区内所有建筑物包括民居都应注重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使之成为景区内新的亮点。

不可委托移交管理权

《条例》规定,全省各个风景名胜区都要成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凡是没有成立管理机构的,在《条例》颁布后必须尽快实施。

《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法的主体地位,明确管理机构属于政府序列的执法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的权力与责任,而且这个权力不可委托移交给企业。

相关负责人:四川省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风景名胜区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混乱,“管生不管养”的现象比较普遍。新《条例》的出台,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执法主体地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无疑将对加强风景区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禁止景区“圈地收费”

《条例》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市县级景区设立

《条例》取消了市(州)和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已经设立的市(州)和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将参照《条例》执行。

乱停车最高罚500元

《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违者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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