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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 将取消户籍限制
时间:2014-02-10 12:11:48  来源:齐鲁网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4年起,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将取消户籍限制,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有望获得租房资格。

    据了解,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都属于保障性住房,虽然供应对象都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阶层,但以往两者在户籍标准上有些限制。比如,按照我市2013年度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廉租房的户籍标准为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公共租赁房的户籍标准为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且在市区有固定工作新就业职工;已取得泰安市市区《暂住证》,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三年以上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业内人士称,廉租房与公租房平行运行,造成了一些问题。“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很不便。再就是受限于准入门槛不同,两种保障房不能调剂使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另外,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布的《意见》,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两房并轨后,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严禁面积超标。

    住房分配将进行统一统筹。2014年底前,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要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有望获得租房资格。

    两房并轨后,租金将进行动态调整。《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

    与此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实行“租补分离”,即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承租对象按照规定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交纳租金后,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且租金负担过重的对象给予分档补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应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公租房政府资金渠道也将整合。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将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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