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站票是否打折,相关讨论已经很久。对于铁路运营方来说,打折的风险当然有,既有安全性的考虑,也有技术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在铁路票价特别是普通列车的票价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站票的作用更加明显。
但是,对乘客来说,拿全票的价钱却只享受了站票的待遇,确实有失公平,属于变相的“亏本买卖”,要求打折也有道理。
较之于之前的口水战,一纸诉状将铁路营运方告上法庭,通过司法的渠道来解决问题,显然更进了一步。
司法途径搭建了一个利益博弈的平台,削弱了强弱分明的地位差距,让个体能有机会与强势的一方,展开一场权利的角力。
为一票价而起诉,已经十分可贵,难得的是法院能够受理和立案,畅通了维权的通道。只有当“打官司”不再复杂而艰难,公众才有勇气“有理到法院说理去”。火车票站票全票是否侵权,不是一个舆论话题而是一个法律命题,理应由法律机关裁决。
即便超越事件本身,“状告广深铁路公司”也彰显了个体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建立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从状告环保部不作为,到状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不作为,不难发现,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和表达诉求已经日益常态化和普及化,其行为本身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于相关权力主体和市场行为也能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
一言以蔽之,全价购半票起诉铁路部门,胜负并非问题的全部,能够由此提升公众维权的意识,让法律在其间扮演关键的角色,让相关利益主体方看到公众意识的提升,感受到法律能力提升形成的强大力量,才是最大的收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