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
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
1987年
国务院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
1988年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
1990年
国务院允许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
1995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
2008年
10月20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部分承认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