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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城镇化的管理
时间:2014-01-21 16:26:43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袁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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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研究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专家委员  袁崇法

  加强对城镇化的管理。要制定实施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加强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各地区要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推进城镇化发展意见。培养一批专家型的城市管理干部,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建设和管理城市。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工作。城市规划要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城市规划要保持连续性。

  城镇化应按照规律恰如其分地引导
  中央提出“加强对城镇化的管理”这一任务,实际上是要求按照城镇化自身的规律,恰如其分地引导城镇化进程。因为城镇化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涉及到社会领域很多问题。以往在城镇化过程中过于注重物态的东西,对于人这一因素没有很好地研究。城镇化本身是一个阶段性的历史过程,城镇化速度的快与慢,城市规模究竟有多大,城市布局如何考虑区域协调与重点优势等,有很多文章可做。

  尽管我国城镇化处在高速发展期,但已经进入后半程。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的城镇化率仅为20%左右,现在已经到53%,要达到城镇化率70%这一趋于稳定的状态,还有不到20个百分点。

  与前一阶段相比,后半程城镇化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挑战,具体如下:
  一是产业结构不一样。过去以装备制造业、重化工、传统加工业为主,这些产业已经普遍出现产能过剩,未来产业更多集中在服务领域、新型产业领域。不同的业态对人口集聚的要求不同,由此形成的城镇形态和分布也不同。

  二是消费需求不一样。过去在温饱阶段,人们是以满足物质需求为主,现在逐步进入小康阶段,人们的需求更多的是在非物质领域,在分享型、共享性领域,在精神文化领域,从而对公共服务领域产生更多的要求。

  三是社会基础不一样。过去城里的人基本属于无产者,现在很多人至少有一套房子,社会主体人群成为了有产者,而且还能通过房子不断实现增值,造成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的因素在增加而不是减少。合法渠道形成的收入差距社会能够认可,但人们的诉求更多地要求有效保护个人资产和财产,要求各种投资机会平等,要求竞争公平、公正、透明。

  四是社会诉求不一样。衣食足知荣辱,温饱以后的人们将越来越关注尊严,更加珍视人格,维护自己拥有的权益,也开始更多关注周边的事物,更多地要求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的知情权,要求拥有权力并有更多机会发表意见或建议,能够参与城市社会治理与管理。

  新型城镇化是否按照以往的模式往前推进,还是必须突破路径依赖,有所变化,需要深入研究。仅在嘴上喊喊口号,实施层面固守老套路,不作调整,城镇化还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城市需要多类专家综合管理
  十八大报告提出“四化同步”、“五位一体”,这次新型城镇化规划又特别强调区域平衡和环境生态,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是从宏观到区域的统一部署,这恰恰是以前没有做好的。

  在规划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地方都希望将城市地盘规划得很大,人口规模规划得很大。在人口规模上总是做加法,从不做减法,这是主观意愿替代城镇化发展规律的表现。

  关于专家型领导治市的表述。我个人认为对于专家型领导不能形成误解。城市不是靠一类专家,而是多类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意味着要由传统二元结构的社会逐步转变为统一的城市社会。城市社会需要多方面的专家按照城市社会的规律进行治理和管理,而不是仅仅需要城市规划领域的专家,也不是一般性的行政干部。我们现在对于城市社会的管理并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通常是问题导向和恶性事故导向,在出现问题后进行突击性治理,专项整治,搞一阵风,就是因为我们缺乏从多个领域进行专业化管理、懂城市综合治理的专家,缺乏常态化的科学管理。
   
  不能再“一届政府一届规划 ”
  在这一任务中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工作”,谈及规划立法工作,这要从我国规划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说起。目前我国不是缺少专项规划的法律约束,而是缺少各个专项规划互相协调和协同的法律要求。我国的规划有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专项规划多数属于法定规划,但是各个专项规划不能综合协调。同时,一般综合规划属于非法定规划,没办法引导和制约各个专项规划,造成各个专项规划之间互相打架,最终使得每个规划都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另外,规划的法定约束的授权究竟在哪里?规划需要国家层面的规划,也需要区域层面的规划,还需要城市的规划甚至细分到园区、街区的规划。越是贴近专项、贴近地方,到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可以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光靠城市总体规划覆盖不了社会层面,包含不了社会治理的各种要素,就需要在上一层区域层面的规划中将各种要素统筹考虑。比如城乡统筹规划将城市、农村通盘考虑,无论从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口流动、社会保障,不再是城管城、乡管乡,但在现有法律规划中没有明确的内容。所以,要加强规划的法律约束,除了对不同规划所承担的责任、包含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还必须授予各级立法机构有效的法律权限。

  在未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划要保持连续性”的提法非常好。现在我国的城市规划是由政府直接主持制定,不是很严肃,而且规划特别短命,随意性很强,说改就改。同时,城市规划很少有公众的参与,即便参与也是局限在专业领域,而没有扩大到跨领域,但规划的执行必须是跨领域的。只有将规划彻底从行政决定转向法律决定,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约束,才能扭转目前的这种局面,使规划真正产生长期的、连续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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