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 将建立多层次大病补充保险
今日起,我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我省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沿袭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基本医保也将建立大病补充保险。
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据了解,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省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筹资标准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等筹资方式,统一筹资标准,并实行年缴费制度。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3档,并逐步向1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省、市、县级财政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住院报销最高可报人均收入8倍以上
省政府要求,各市需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同缴费档次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采取多档交费筹资的市,可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异地就医 医保可随居民流动转移
各地负责参保居民就医服务管理。普通门诊按规定就医,住院逐步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对未执行首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各市可适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我省将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
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执业医师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规范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履行诚信义务。
大病保险 大病报销不低于50%
在总结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省将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大病补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同时,我省将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基金管理 当年结余率不超15%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省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实行调剂金制度的市,各县(市、区)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滚存结余基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市级管理,按规定用于弥补本县(市、区)基金缺口。市级统筹基金调剂金比例不低于20%。
基金实现统收统支后,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统筹使用。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设立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