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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时间:2013-12-17 22:00:3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徐君,王育红,郭学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最新政策命题之一。

  确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至少应当考虑动态性、有效性和操作性三个方面的问题。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动态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自产生时起就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变化分不开,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的环境管理承载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变化、环境管理需求不断调整。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系统设计,应首先对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实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实施成效进行系统评估,在当前环保制度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有效经验,改进低效措施,创新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操作性。由于环境要素存在多样性以及环境污染易于迁移转化,导致了环境指标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易监控性,使得选取环境指标要素、设定环境管理目标变得困难,因此,在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时,要多考虑环境保护制度在地方的执行落实和具体操作。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支撑来看,虽然我国已经有不少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立法滞后、立法缺失、立法粗疏等问题,法律制度支撑力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要做好已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已严重滞后于环保实践,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加快修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较为成熟的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增强立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要抓紧制定环境保护空白领域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已制定了防治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和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法律,但在土壤污染治理、生物安全、核安全等重要领域还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需要加快这些领域的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为这些领域的环保制度构建提供法律支持。要尽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在国家层面环保立法的基础上,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保立法,完善强化环保部门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创新提出体现最严格环境问责的制度和办法。

    优化基层环境管理建设。我国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特别是基层环境管理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不少基层政府的环境监测能力、环境执法、经费保障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要进一步优化基层环境管理,提高基层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强化基层环境执法建设,完善环境保护考核机制,细化经费保障。要不断提高基层环境监测能力,要尽快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要强化基层环境执法建设。严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问题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要实行“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环境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要完善基层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在国家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并明确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效率、保护质量等方面的目标,细化具体考核指标,增强考核机制的可操作性。要细化基层环保部门经费保障,硬化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加强基层环保执法、监测、信息标准化建设。

  构建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环境保护是一个关系全社会的系统问题,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仅靠环保部门一方力量难以实现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环境保护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要在全社会形成环境监督的氛围。环境保护涉及面很广,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因此,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建立长效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吸收社会意见,保障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提高环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要构建环保社会监督激励机制。根据社会监督的实际成效,对表现突出的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予以适当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明确国家对社会监督的支持和重视,激发社会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热情,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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