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环保厅依据《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了“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3460万元、鞍山780万元、辽阳500万元、葫芦岛300万元。据介绍,罚缴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环境空气质量。(12月10日新华网)
辽宁的雾霾罚单,应该是自今年9月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第一个实质性的地方治霾举措。这些罚单,以罚款倒逼地方政府提升治霾积极性的意图很明显。事实上,按照国外的治霾经验,罚款也是一项常见的治理手段。但是,罚款该怎么罚,罚款之后怎么办,远比开出罚单需要更多的勇气与智慧。
正如雾霾罚单所面临的普遍质疑,这项由省级政府向市级政府开出的雾霾罚单,很可能最终是由财政埋单。理想状态下,它当然可以达到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治霾决心的作用。但现实是,被罚的代价并不一定转化为治霾的动力。
一方面,财政埋单的罚金最终来源于纳税人,能否激发地方政府的痛感,仍存疑;另一方面,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无其他配套约束,罚单很可能制造新的利益链条。比如,地方政府将罚款压力转移到企业,而相较于改造生产条件甚至是关停,企业很可能选择以罚金作为“赎买”,获得豁免权。此种情况下,雾霾罚单对于治霾的意义无疑是式微的。
以伦敦的治霾经验为例,其最值得效仿的是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该法律规定在伦敦城内的电厂都必须关闭。要求工业企业建造高大的烟囱,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而在洛杉矶,197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案》则具体制定了车辆的认证、检测、减排配件应用等多项制度,对燃料的生产也做出明确规定。与单纯的罚单相比,类似规定显然是更为具体的硬性约束,它以法律的方式为治污提出了更系统化,但又更细化的标准与指标,压缩了罚单之下各地的变通空间。
以此可见,治理雾霾确实需要真金白银的投入,但却远不是罚单模式这么简单。比如对于不符标准的企业的整顿和关停,重新规划城市的功能分区,乃至重新出台汽车排放和燃油标准,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都关系到地方实实在在的GDP。若无从上到下更具执行效力和明晰的标准予以保障,罚单很可能变成一种“赎买”,甚至推迟治霾的实际行动。这当是推行雾霾罚单必须警惕的异化可能。
还须重视的是,虽然雾霾罚金也声明将用于治霾,但这一罚金应该建立在不影响原有治霾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否则将不具备增量意义;而罚金发生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但并不意味着治霾只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行政系统内部的承诺,横向扩大民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在雾霾治理上的参与度,将是治霾必不可少的一步。如打通公民和环保公益组织,对于治污不力的职能部门和企业进行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法律渠道。
别把治霾想得太简单。各级政府都理应是治霾最大的责任主体,一张小小罚单如无具体的整治措施支持,必然难载治霾之重。而治霾最关键的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转型,都需要各级政府真正行动起来并付出看得见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