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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6年起购商品住房不再享“购房入户”政策
时间:2013-12-10 13:18:48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梁辰 

    三大影响

  1 有利于盘活我市存量房源,缓解供求矛盾,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2 减少一手住宅需求压力,激活二手住宅市场,形成合理的房地产市场结构

  3外地人群购房比例会有所下降,缓解人口、交通、财政和公共支出等压力

  昨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从今天起,在厦门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将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此外,2016年起购买厦门商品住房不再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通知》指出,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户籍管理,使户籍人口增长、户籍人口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购房入户”落户

  占全市迁入总数22.44%

  长期以来,厦门优越的人居环境,良好的公共资源吸引着大量的异地客群前来置业,“购房入户”无疑成为异地置业客群关注的焦点之一。据了解,我市“购房入户”优惠政策最早出台于1996年,这对于当时相对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压力增大、公共资源紧缺等影响已开始显现。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市以“购房入户”方式落户9700多人,占全市迁入总数(4.36万人)的22.44%,其中,岛内“购房入户”落户3400多人,占岛内迁入数的12.95%;岛外“购房入户”落户6300人,占岛外迁入数的37.55%。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随着一手商品住宅丧失购房入户的优势,部分外地人群将会选择购买性价比更高的二手住宅,一定程度上减少一手商品住宅需求压力,形成合理的房地产市场结构。此外,“购房入户”政策调整后,外地人群购房比例会有所下降,减缓新增人口上升速度,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财政和公共支出等多方面压力。

  房价短期会涨价?

  报价过高项目暂不发预售证

  《通知》还指出,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购房入户时间以签完合同,进行备案的时间为准,所以购房者还有两年时间来消化购房需求,不用过于着急。”市国土房产局还表示,因为两年后将没有“购房入户”的优惠,对于商品房附加值会起到一定影响,这也会“倒逼”开发商尽快把手上的存量房进行开发、上市,有利于缓解供求矛盾,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更有利于盘活我市房源存量。

  新政出台,不少市民担心,会不会有开发商在短期内因此涨价?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我市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且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背景】

  我市现行

  “购房入户”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8号);2010年8月实施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和《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有关规定:

  岛内:1.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2.在本岛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内购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100平方米—150平方米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岛内常住户口;

  岛外:1.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2.在同安、翔安区(不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购买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70平方米—80平方米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

  【相关】

  国内部分城市

  购房入户政策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已取消购房入户政策。

  青岛市市区已取消购房入户,郊区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

  重庆、宁波、大连、南京、杭州、成都、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十个城市购买产权房(含二手房)均可落户。其中重庆除具备人均30平方米购房面积以外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宁波除单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还须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天津、武汉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可落户,但购买二手房不可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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