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明确部署,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对此,北京市社科院综治所副研究员姚兵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人的城镇化”是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实现“人的城镇化”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方面是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安排,逐渐缩小直至取消不同户籍身份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是开放户籍迁移和准入通道,直接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从中央决定来看,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基本思路已经明确,就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差别性的落户政策,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同时进一步弥合、拉平城市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差距,为最终取消二元化的城乡户籍制创造条件。”姚兵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明确户籍改革思路,《决定》还一并出台了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规范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等配套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称,“这些与户籍相配套,让人们看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居民不分出身户籍,都应当拥有公平的机会、公平的权利和公平的规则。向着这个目标,应该说我们又迈进了一步。”
姚兵认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也有效解决了人口流入地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的问题,有助于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实现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