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5号公告,公布了浆粕(cellulose pulp)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步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产品存在倾销,其中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18.7%-29.8%,加拿大公司倾销幅度为0.7%-50.9%,巴西公司倾销幅度为6.8%-49.4%,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对进口浆粕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