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吡啶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