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期在浙江、广东、河南、安徽、四川、贵州等东中西部10余省份走访时看到,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所剩无几,“用工荒”现象已从东部蔓延至中西部地区,各地争夺劳动力“白热化”,农民工工资普遍快速上涨。这一趋势还将继续加剧。(11月4日《经济参考报》)
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几近枯竭”相伴随的现象是农民工工资持续上涨,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一个最为明显的例证是,尽管2012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但农民工月收入同比上涨11.8%。而农民工群体表现出的从“只要有活干就行”到“工资太低我不干”又意味着什么呢?学者认为,这是“议价权”逐渐从企业向农民工倾斜的表现。
所谓“议价权”,在这里,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农民工拥有的对自身工资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放在更为宽广的社会背景下,“工资议价权向农民工倾斜”有着明显的进步价值,尽管这种进步来之不易,甚至有些被动的味道,但相比以往农民工的“二等公民”身份,在笔者看来,农民工“工资议价权”的提升和话语权的张扬是一种回归。
一个理想的社会应是社会各阶层、各群体能够平等地行使话语权,有相应的博弈能力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讨价还价能力。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议价权和话语权都处于边缘状态,以至于他们几乎成为一个失语群体和沉默阶层。正是在各种各样的尴尬对比中,“工资议价权向农民工倾斜”现象才引起了舆论关注。
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为其他团体所认识。话语权是行动者极其重要的权力,是其它权力的基础。无论是对个体还是群体,话语权力在制定各种社会行动规则、参与社会行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话语权不仅影响个体参与社会行动的规范及行为准则,而且决定着个体在社会行动中所获得或所追求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沿着这样的逻辑,有理由认为,农民工“工资议价权”的提升,同样是话语权提升的表现。
不过,农民工“工资议价权”的提升并非是一种制度现象,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倒逼的结果。我们最起码要看到隐藏其后的两种隐忧。其一,农民工“工资议价权”上升的同时,组织化程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农民工依然没有自己的行业组织,缺乏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集体。
其二,“工资议价权”的提升依然没有改变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的体制性弊病,如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缺少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等。
进一步说,农民工“工资议价权”提升需要制度化的尊重与呵护。要建立各种利益表达渠道,通过法律来保障农民工的诉求,使他们尽快走出社会失语地带,提高阶层的整体话语权能力,让他们在社会中找到安全感和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