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监察部公布《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对特邀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工作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作办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的选聘范围、基本条件、职责、权利、义务、聘任程序和解聘情形等内容。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途径。自1989年5月监察部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特邀监察员工作在全国各级监察机关逐步推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特邀监察员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在认真总结20多年特邀监察员工作有效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定了《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规定,特邀监察员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工作办法》明确,特邀监察员应当充分发挥咨询、联系、宣传、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工作办法》的出台,为今后规范有序地开展好特邀监察员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