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景区的权利义务将有明确的法律准绳。
《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据《深圳商报》报道,林静(化名)与丈夫5月中旬使用商家赠送的优惠券参加港澳游,谁知在香港和澳门的四天跟赶场似的,著名景点走马观花,在购物点一关就是两三个小时,全程她花了1万多元买了钻戒、玉石和各种纪念品,其中5000多元买的钻戒没有保证书,回家自己找人鉴定,才知道只是不值钱的小碎钻。
业内人士表示,旅行社通过与其他商家合作,以赠送优惠卡、贵宾卡为噱头来揽客,游客无需另行支付团费,本质上就是“零负团费”:游客旅行质量低,行程时间被购物占据,且只能在指定的购物点购买,旅行社和导游通过购物点回扣来获取利润。
为避免旅游者遇到与林静类似的遭遇,《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在9月10日召开的《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上,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司长刘小军说,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的,“这是一种误读”。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也表示,《旅游法》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李磊说。
李磊同时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以此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此外,刘小军也提醒旅游者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因为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我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
《旅游法》第41条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