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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助推器
时间:2013-09-09 12:30:3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余甫功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从而使城市的发展加快和规模扩大,可以直接拉动基础设施投资,带动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变,促进就业和扩大消费,由此,世界各国都把推动城市化作为实现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之所以能够保持30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我省的珠三角地区同样是借改革开放的东风,在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实现经济起飞的。

  我省东西北地区发展缓慢,与这些地区的城镇化发展不给力有很大关系。2000年-2012年,全省的城镇率从55%增长到67.4%,珠三角的城镇化率由71.6%上升到83.4%,无论是珠三角还是全省,城镇化率每年平均增长超过了1%,但我省粤西地区每年只增加不到0.1%,城镇化滞后也影响了工业化的发展,2012年粤西和北部山区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仅为37%和36%,远远低于广东和全国的平均水平。因此,必须要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助推器。

  影响粤东西北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影响粤东西北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一是经济基础薄弱,城市建设投融资不畅。城市化不同于工业化,城市发展是需要投入的,包括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如果投入问题不解决,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很容易导致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像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出现的摊大饼式城市扩张,很容易异化为“房地产化”。二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套、协调不足,市级中心城市的规模小、对周边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不够,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跟不上,要素集聚功能不足。三是产业发展水平低,要素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集聚。城镇化的过程也是产业演进的过程,只有具备强大的产业支撑能力,通过产业集聚带动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的集聚,才能增强城镇的集聚和辐射能力;四是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障碍有待破除。目前,我国城市化过程仍然存在不完全城市化问题,在城市常住人口中存在大量农民工以及城市郊区通过村改居和农转非把大量农村人口变成了名义的城市人口。一方面农民工在公共服务等方面并没有享有城市居民待遇,另一方面那些农转非的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没有城镇化。这给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粤东西北加速新型城镇化的着力点

  因此,粤东西北加速新型城镇化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城市建设要有资金支撑,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创新,促进城市资源、资产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增强城市建设要素的聚集力。城市基础设施按性质划分,经营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放开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的企业集团、民间资金、海外资本等进入;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财政补贴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如路灯、公共绿地等,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探索由政府出资授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来提供。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在继续稳定发展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手段的同时,积极发展债券融资、票据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信托计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基金等直接融资手段,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二是推进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按照“三规合一”的要求,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粤西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汕潮揭同城化发展,积极培育茂湛都市区,积极培育韶关都市区,发挥中心节点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统一,集聚发展与组团布局相协调,提升中心城区的承载力、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

  三是促进产业集聚与城镇化互动发展。大力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构建高水平的产业集聚平台。完善产业转移园的配套建设,坚持园区开发建设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衔接,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发展新城区,将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纳入各地城市规划,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市集中,实现产城融合,推动产业集聚与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四是着力解决制约城镇化发展的制度问题。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探索逐步统一城乡户口性质,全面实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积分制,加快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配套改革,鼓励优秀人才和投资置业人员入户城镇。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引导发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试行公益性征地按市场价补偿办法。加快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工作,试行农民宅基地有偿取得、使用和流转制度,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宅基地及房产的财产性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宅基地换住房、农用地承包权换社保”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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