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接受委托,负责一项重大工程涉及该村的征地拆迁还建工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但在还建过程中,村支部、村委会6名成员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共600余万元,终被追究刑责。
这是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群力村的一起腐败窝案。今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此案详情。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郑某等群力村‘两委’班子共6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而这些行为都是在执行国家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07年9月17日,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一项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008年4月15日,武汉市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与群力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还建地拆迁委托书,由群力村村委会协助政府从事项目征地拆迁还建补偿工作。
郑某时任群力村党支部书记,付某则是村委会主任,向某担任会计、出纳,朱某、周某、郑某分别是村委委员。
利用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便利条件,郑某与付某将群力村陵园工程(含被征用土地上坟墓迁移工程)交给村里一家建筑公司承建。其间,郑某单独向该公司经理提出虚增30万元工程款,经理同意。
2008年4月,郑某准备将虚增的30万元工程款私分,并将此事告知付某等5人,众人均没有表示异议,各分得5万元。
2009年1月,郑某召集群力村“两委”班子其他5人开会,共同商定发奖金,正职5万元、副职两万元,并随后安排向某从村里的“小金库”取款,共侵吞村集体财务18万元。
此外,作为村委会主任,付某利用便利条件,假冒其侄子的名义虚构了一栋房子,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借侄子名义,用拆迁补偿款中的21万元购买了一套还建房用于自住。
据了解,目前,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会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协助推进;而征地补偿款等资金会以国家专项资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负责发放至村民。
“这就给村集体贪腐留下了空间。”办案检察官分析说,每块地及其上面的房屋、猪圈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基本上由村委会制订,而他们往往会通过压低标准或者虚构房屋等手法捞“油水”,此案中郑某等人就虚构9户村民有被拆房产骗取了巨额拆迁补偿款。
大肆收受“感谢费”
在这起窝案中,郑某与付某两人还分别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巨额“感谢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郑某先后收受群力村业务往来单位及人员贿赂共计103万余元,付某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66万余元;周某也收受贿赂两万元。
郑某等人受贿的主要方式包括:租赁村集体土地的企业想提高补偿标准,分别向有决定权的郑某、付某等人送“感谢费”;对外帮助别人获取还建房“指标”,收受“感谢费”;还建房建设的分包商、施工者为能通过验收送“感谢费”;租地经营的企业逢年过节送“感谢费”。
此外,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间,在群力村下属企业对外投资事宜中,郑某先后20余次收受湖北省一家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员贿赂的回扣款38万元;收受另外3名业务单位有关负责人贿赂65万元。
因在失地补偿费用、承接工程项目、还建工程等方面给予有关方面便利,付某则获得相关人员所送“感谢费”共计45.5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郑某被决定执行刑期16年,付某被决定执行刑期17年,两人均被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朱某、向某、周某、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5年3个月、6年6个月、5年6个月。
■链接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牟取个人利益,3名村干部合谋冒领迁坟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51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检察院提起的李某、高某、潘某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潘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15275.6元,各自获赃款101441元。被告人高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61475.6元,获赃款147591元;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村集体资金67305元,数额较大,获赃款19600元。
□说“法” 村民自治组织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有反腐专家认为,武汉市群力村征地拆迁腐败窝案是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典型贪腐案例,其根源在于“缺少监管”。
反腐专家认为,为保证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能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往往会委托村级自治组织进行“包干”,但政府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还建等后续工作却监管有限,留下了大量的寻租空间。
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国家专项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但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专项审计往往很难发现问题,这与只是文件审计或没有对失地农户获取补偿款方面调查的审计方式有一定关系。
另外,内部监督也流于形式,虽然很多村民自治组织中都成立了专门的财务小组,但制约不了村支书或村主任,再加上目前很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头者都是村里德高望重的人,久而久之村民自治会变成“一言堂”。
“‘村官’不是‘官’,这也导致很多制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机制措施到不了‘村官’这一级。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近年来村官走进高墙的数量逐渐增多。但村民自治不应成为村官贪腐的挡箭牌,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反腐专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