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是一名民转公的教师,一直在小学任教,现在已经退休,家住湖北孝感经济开发区槐荫办事处东李咀村三组,我从始至终没有享受过公房待遇。
2011年东李咀村系开发区开发对象,根据开发区规定凡属东李咀村房屋被拆迁的村民,不论拆迁面积多少,按家庭人数每人分40平米的还建房指标(此指标属旧房面积抵,不够的补钱)。但是开发区在要拆迁我私人的房屋时,却以我是公办教师为由,拒绝分40平米的还建房指标。我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他们只按照砖混结构550元/平米,砖木结构480元/平米极低的房价进行补偿,他们这种拆屋不还房面积的做法合理、合法吗?我是否可以和村民一样享受到合法的补偿。
读者 李发年
主持人发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农村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由于各地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不同,具体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要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及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私有的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您是该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你就有获得相应合理补偿的权利。
关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若您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邀请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登记。
由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主要取决于该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一般不考虑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人数、身份等因素。但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按照被拆迁家庭人数、户籍、身份等因素给予补偿,您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偿的权利。因此,作为一名退休公办教师,能否和村民一样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要看您是否符合当地拆迁政策和相应的条件。但是,您作为农村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享有与同类房屋相同拆迁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