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这些此前颇有争议的条款,均被取消。近日,陕西省省长娄勤俭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等5项法规草案,随后将送省人大常委会审定。(8月20日《华商报》)
与“常回家看看”所引发的巨大争议相比,“植树条例”却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为何?公共政策不仅要有价值理性和道德价值,也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可操作性;如果不接“地气”,很可能在执行的过程中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长期以来,在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中,通常将老百姓视为一个整体,却忽视了他们在年龄、生活经历、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以义务植树为例,不具备安全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如何完成“每人每年植树3到5棵”的任务?由于植树劳动量难以量化、不具操作性,与其通过补缴绿化费、罚款等强制性方法,还不如鼓励老百姓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履行植树义务,引导公民增强绿化意识。
不论是调查研究,还是专家咨询,抑或是公开征集群众意见,当今社会越来越专业化,公共决策的信息渠道越来越多元化。“植树条例”在倾听群众心声的基础上,对一些不合时宜、缺乏社会基础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与修改,提高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将制度善意落到实处。
植树绿化事关全民福祉,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环境污染严重、水土流失加剧的格局下,大力倡导植树,提高绿化水平,既直面现实,又立足长远。可是,激发社会活力,扩大公众参与,固然需要老百姓增强“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与我有关”的公共精神,也离不开参与渠道和参与机制的建设。
社会学认为,人的现代化就是从“消极公民”转变为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对政府而言,尊重民意,倾听老百姓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以制度渠道容纳公众的“七嘴八舌”,能够促进自身的制度创新,让公共政策更有“准头”。从这个角度上说,“植树条例”作为一个公共政策样本,值得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