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进场费”是一柄“双刃剑”
时间:2013-07-23 09:03:57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房清江 

    经营一个豆腐摊位,竟要缴纳“承包进场费”24万元。并不起眼的豆腐生意,为何演绎出如此大手笔进场费?豆制品独家垄断经营,是否会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武汉市紧邻百步亭花园的联建集贸市场,7月18日,在该市场独家经营豆制品三年的武汉远大豆制品有限公司,被清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武汉祥和居食品有限公司。(7月22日《楚天金报》)

    “进场费”并不是孤例,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市场平台中流行的商业规则,如大型连锁超市便有“上架费”。从商业伦理的角度来讲,只要双方自愿,契合双方利益,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譬如,个案中的联建集贸市场属于村集体企业,不存在商品市场准入一类的行政管理色彩。在此经营了三年的远大公司退市,并不意味着公司将不能经营豆制品。

  市场“进场费”的设置,事实上成为商品在平台上的准入门槛,如果强调独家,在同类经营中具有相应的排他性,必然形成一种垄断。那么,在价格等方面不免因缺少竞争性,具有市场主导权,而相应的费用,也会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并且,“进场费”通过层层转包,还会加大直接经营者的负担。

  市场靠利益的杠杆来分配资源,应该说符合市场规律,并且合理的规则,对于较高层级的竞争来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市场主体过多过滥给公共管理带来的难度。

  “进场费”是纯市场调节的结果,它也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各半,不是简单禁止就能够消亡的。比如,个案的“进场费”被取消,必然会转嫁到市场承包费上,于价格并无影响。如何既让“进场费”符合市场规律,又能防止过度垄断,并为我所用,显然需要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完善规则。

  一方面,“进场费”的管理要列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进行调节,既要明确协商准则与基本条件,不得以“独家”为名变相垄断,也不得将负担转嫁给下游经营者;另一方面,应强化市场平台的公共责任,平台应对所有的商品品质与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提高“进场费”资质把关和常态管理的责任成色,给市场竞争匹配责权利一体的规则体系。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