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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新型城镇化该怎样推进
时间:2013-07-18 00:51: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田雪原 

    近年来,学术理论界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开展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不少共识,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看法。本期“互动天地”刊登的两篇文章探讨了在我国发展新阶段怎样更好推进城镇化的问题,各自的论述都持之有据,但又有不一致甚至相冲突之处。比如,推进城镇化究竟应以大城市为主,还是重点发展农村小城镇?应着力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还是让农民就地享受市民待遇?应避免政府主导城镇化,还是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相信这样的学术讨论和争鸣有助于深化人们的认识、推动相关的研究。

  以改革创新推动城镇化转型升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城镇化一端连接工业化、信息化,一端带动农业现代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和转方式、调结构的最大希望所在。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是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转型升级。打造这样的城镇化升级版,必须依靠改革创新驱动,特别是合理确定城镇化方针和推进城镇化体制机制改革。

  调整“以小为主”的城镇化方针

  以改革创新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转型升级,首先应合理确定城镇化方针,以明确城镇化方向。我国一度实行积极发展小城镇、适当发展中等城市、严格限制大城市规模的城镇化方针。这一方针无疑是从当时我国实际出发,符合改革开放前期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生产力不发达基本国情的。发展小城镇投入少、见效快,既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人口城镇化进程,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然而,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小为主”的城镇化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出来,城镇发展开始向“以大为主”转变。但这只是实践上的转变,城镇化方针并没有调整。

  城镇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进步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从国际经验看,城镇化进程基本上呈S形曲线三阶段走势。第一阶段为S形曲线底部,农村人口主要向中小城镇转移,可称之为乡村城镇化阶段;第二阶段为S形曲线挺起的中部,以乡村和中小城镇人口向大城市转移和集中为主要特征,可称之为大城市主导阶段;第三阶段为S形曲线顶部,以大城市尤其是超大城市中心区人口向郊区迁移为新动向,可称之为逆城镇化阶段。以此衡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前期的20年成功走过了第一阶段,随即进入第二阶段,是合乎规律的发展。如果仍然坚持“以小为主”,甚至认为只有突出小城镇式城镇化才是中国特色,那么,在理论上就是一种误读和误导,会模糊城镇化的阶段性特征;在实践上则会阻碍城镇化的转型升级。近一个时期,农村并村组建中心村、乡镇,中心村、乡镇又急于升级为建制镇,以镇为龙头的城镇化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在当前城镇化率超过52%、实际上早已步入“以大为主”的发展阶段,这一趋势应引起警觉。因为城镇化效率和效益同城市规模呈正相关关系是普遍规律,不顾这一规律,固守以小为主“铺摊子”式的城镇化,势必助长盲目圈地占地、投资开发,造成资源浪费、成本升高,使城镇化偏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因此,“以小为主”的城镇化方针到了需要改革调整到以大为主、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时候了。

  着力推进进城农民市民化

  我国城乡二元人口、经济和社会结构由来已久。随着改革开放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日俱增,这种二元结构也带到城市中来,形成城市中的二元结构。在住房、就业、看病、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城市大都将本市居民和进城农民区分开来,实行差别化政策。然而,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则把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登记为城镇常住人口,即统计口径上的城镇人口。目前全国流动人口约2.6亿,其中2亿左右为进城农民,形成一定程度的城镇人口虚张。但虚张多少,要做出实事求是的估量。有学者把非农业人口认定为城镇人口,则目前的城镇化率只有35%左右。如此“去虚张”未免有些矫枉过正,因为任何国家(城市国家除外)的城镇人口中都包含一定数量的农业人口。怎样确定合理的农业人口占比?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经验数据表明,城镇辖区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占75%左右、农业人口占25%左右较为正常,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据此计算,现在的实际城镇化率应当在50%左右,比统计数据少约3500万人。如此,目前2亿进城农民中扣除虚张部分,其余1.65亿左右理应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转变为同原有市民一样的城镇居民。

  改革试点的情况表明,只要设计周全、方案具体、措施得力,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关键是提高认识,将二元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到消除城镇化虚张、事关城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首先,改革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就业、购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长期存在的不平等,使进城农民可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人尽其才,促进城市自然资本、产出资本、社会资本更有效地物尽其用、财尽其效,从而产生人、物、财1+1+1>3的叠加效应,释放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正能量。其次,进城农民工因为难以在城镇定居,一般会将其收入所得做“三三制”分配:本人生活费支出1/3,寄给农村家属1/3,剩下1/3用作春节返乡探亲交通、年货、礼物等项支出。这样,2亿农民工在城市拉动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对消费的贡献率很低。如果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进城农民变为市民,其配偶、子女等随之进城安居,就会由拉动投资为主转变为拉动消费为主,有效地消除城市规模、人口等的虚张,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向消费主导型转变。

  改革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机制

  城镇化包括人口、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核心是人口的城镇化,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征地和土地买卖先行带动城镇扩张的现象,往往脱离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宗旨。2000年—201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域面积由2.24万平方公里增加到4.01万平方公里,增长79%;同期城镇人口由45906万增加到66978万,增长45.9%。二者相比,土地城镇化增幅是城镇人口增幅的1.7倍。至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的建设跟不上土地城镇化步伐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目前,我国城市经济密度(单位面积产值)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长期滞后;不少城市空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严重。其实,土地不过是承担自然、产出、人力、社会资本运作的载体,其规模应根据满足人的需要和资本积聚的程度来定,而不能倒过来——先扩大载体规模再集聚资本、填充人力,变成为城镇化而造城、迁人。

  当前,土地城镇化超前于人口城镇化积累起来的问题和矛盾如果不认真解决,就会产生城镇化方向走偏的风险。首先是脱离信息化、工业化驱动的风险。当前,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爆发式增长正在引发第三次产业革命,现代城镇化必须依靠信息化、工业化驱动。如果依靠征地卖地支撑城镇化,凭借大片廉价土地吸引投资和劳动力,重投入、轻产出,重速度、轻效益,就会陷入脱离信息化、工业化驱动和滋生城市经济泡沫的风险。其次是脱离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风险。如果失地农民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一些人断了务农的路又不能成为真正的市民,就业和收入不稳定,就会增加落入拉美“城市化陷阱”的风险,背离以城带乡、城市反哺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城镇化方向。还应看到,如果长期推行政府主导型城镇化,将土地财政用过了头,就有可能累积地方债务风险,给改革发展带来隐患。

  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改革政府主导型机制,特别是改革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机制。应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事权改革,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间的财力事权关系,以财力定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

    新阶段的城镇化需要政府积极引导

    当前,城镇化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抓手和突破口。有一种观点认为,推进城镇化应依靠市场机制,政府不应介入。如果这种观点针对的是前一时期一些城镇建设中政府主导的大拆大建,是有参考意义的;但就现阶段城镇化所要担负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来说,则不能排除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

  新阶段的城镇化应重点发展农村城镇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创造的城镇化道路主要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当时以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为代表,在农村启动工业化的同时发展小城镇、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这种农民自发的城镇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走的是分散型道路。后来农民进城意义上的城镇化也是市场导向的,即所谓“百万民工大流动”。如果说这一阶段的城镇化有政府导向,那主要是指设立各类开发区所推进的土地城镇化以及各级政府所进行的城市建设。

  现在我国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人口城镇化率已超过50%。过去以城市建设为中心的城镇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经济发展水平,也转移了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但工农差距、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了。与此同时,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普遍出现了人口拥挤、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房价高涨等“城市病”。在此背景下推进城镇化,决不能重复以前的老路,而应赋予其新的内涵,特别应把重点放在发展农村城镇,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城镇化的作用。

  以城镇化促进城市现代化。通过发展城镇,使偿付土地租金能力差的大量工业、普通住宅等从城市迁出进入城镇,为租金偿付能力强的金融、商务、公司总部及公共建筑等进入城市腾出空间。与此相适应,增强城镇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就业吸纳、人口集聚功能,使其具有吸收城市产业和人口的能力。这种城市产业和人口向城镇转移意义上的城镇化,可以克服“城市病”;可以在提升城市经济价值的基础上,为提升城市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创造条件;可以优化城市中心业态,提高城市单位土地使用效益。

  以城镇化带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是以城镇化带动“三农”问题的解决。目前的城乡差距体现在多个方面,除了城乡收入差距,还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条件差距等。在现阶段,最为紧迫而又有可能优先缩小的就是城乡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的差距。其基本路径是发展农村城镇,使其具有城市功能。首先,使城镇具有城市生活功能,让城镇周边的农民能就近享受城市生活。这样的城镇就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性节点。相应的城镇建设包括:适宜人居的城市设施支撑体系,如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和能源供应;达到城市水平的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等设施;便捷通畅的交通、信息网络;等等。具有城市功能的城镇,不仅能留住农村的人力资本,还能吸引城市人来居住,为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各种支持。其次,使城镇具有城市的增长极功能。城市的基本功能是市场中心,是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集聚地,也是服务业发展的载体。发展农村城镇,提高城镇的市场化水平和生产要素聚集能力,发展达到城市水平的金融、商业等服务,可以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间顺畅流动,增强城镇以及农业获取资源的能力。第三,使城镇具有带动新农村建设功能。根据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许多支持农村发展的公共设施只能建在城镇,通过城镇向周边农村辐射。相应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的村庄集中化。这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集中建设和供给,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以城镇化推动农村居民享受市民待遇。推进城镇化需要改革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消除农民和市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现在形成共识的是进入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该市民化,解决他们在城镇入学、就医、居住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但仅仅解决这部分人口的市民化问题是不够的,还需逐步实现农民在城镇就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福利和保障。否则,农民只有进入城市才能享受同市民大体相当的福利和保障,这样发展下去,必然诱使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导致城市不堪重负、各种福利水平严重下降,农业发展要素也会加快流失。这就需要将提供给市民的机会和设施安排到农村城镇去,把高质量的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办到农村城镇,增加城镇的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供给,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

  推进具有上述新内涵的城镇化,需要创新机制。首先,过去的城镇化重点是城市面积扩大和人口比例增加,而新阶段城镇化的重点应是城市要素出城进入城镇,包括产业和人口向城镇分流。这是与市场调节的方向相背的,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其次,目前农村城镇与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的差距十分明显,如果任凭市场调节,在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下,农村城镇不但没有能力吸引城市发展要素,自身的发展要素还可能被城市吸走,因而需要政府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规划先行。目前,城镇实际上是涉及县城、中心城镇、小城镇和新农村的结构。分散的城镇区位形不成集聚效应,达不到规模经济。新阶段推进城镇化需要政府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做到规划先行。应科学合理地规划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和城镇规划一体化。除了功能规划,还应重视空间规划,突出城镇发展的集中、集约和生态要求。

  政府投资引导。发展农村城镇,需要民间投资,但政府的引导性投资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应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城镇。政府按照规划在城镇进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并给农村集中供水、供电、供气,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办学校、办医院。当然,政府对城镇建设的投资主要是引导性的,还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这方面的主体是政府,主要涉及两大问题:第一,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优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基本上集中在城市,这就造成城乡享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巨大差距。推进城镇化,应扩大基本公共产品在农村的覆盖面,同时逐步把优质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安排到城镇,使农民在当地城镇就可以就近享受城镇化的成果。第二,基本公共服务能否实现均等化实际上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关,说到底同现行的财政体制相关。目前,不同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方财力越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就越强。显然,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就要将之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脱钩。政府需要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进行城乡统筹协调。

  总之,新阶段的城镇化需要各级政府主动推进和积极引导。同时,为防止大拆大建和滥用土地,城镇化也不应是开发商自发的行为,而需要政府科学规划和严格监管。当城镇发展水平提升到与城市相当,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实现,政府就可以将调节任务主要交给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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