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恶犬伤人事件层出不穷。在四川泸州、辽宁大连、贵州省遵义等地,接连发生藏獒咬死咬伤人事件。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今后各地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区别对待烈性犬。
■一评
杨金志
近期,全国多地连发恶犬伤人事件,辽宁大连一名女童更是被藏獒撕咬致死,着实令人心痛!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是新闻学里的一句“经典”名言。不过,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最近出现的种种恶性事件说明,“狗咬人”不是个小问题,这已经实实在在影响到了人们的安全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
狗是人类的朋友,但不可否认,很多犬只仍是凶性未泯的动物,尤其是藏獒等大型烈犬。我们不能用人类文明的标准来要求狗,但必须要用人类文明的标准要求狗主人。管好狗,关键在于管好人。
管好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不少地方,爱犬人士和怕狗人士的比例基本是50%对50%。在很多场合,两类人群的观点几乎完全对立。
众口难调,怎么办?关键还是尊重别人的权利,“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怕狗人士固然要尊重别人养狗的权利,而爱犬人士尤其应当主动作为,用自律赢得其他人的尊重,赢得人们对狗儿的好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你有做任何事的权利,但也有不妨碍任何其他人的义务。
然而在当前,从整体而言,爱犬人士们做得还远远不够。君不见,人们带着孩子进电梯,经常赫然见到一只龇牙咧嘴吐舌头的大狗,往往把孩子吓得不轻;走在人行道上,稍不留神就会踩到一堆狗屎;那些在公园里、草地上撒欢打滚的狗儿,有几只是牵着绳子、戴着嘴罩的?更不必说,那些明目张胆违反禁养规定,在中心城区饲养大型烈犬,而且不以为耻、耀武扬威的人,面目多么可憎!
要管好一件公共事务,一般来说,一靠道德、二靠法律。要管好狗,践行好社会公德、用好现有法律法规,足矣。关键还在于,落实“管”字不能一曝十寒,应内化为养犬人的一言一行、职能部门日常的一举一动。
新华社上海7月2日专电
■再评
如何借鉴国外“管狗”经验
杨飞
最近,恶犬咬人事件频发,很多人都在问的一个问题是:国外有哪些好的经验值得借鉴?
先来看美国,养狗虽然十分普遍,但养一只宠物狗却绝对不是件简单的事情。要想养狗,首先要办证件,确保狗的健康状况良好。其次,美国法律对此还有诸多限制,规定不管是什么狗,必须给它在脖子上套一个链子。如果没有狗链,狗对别人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它们就有可能被射杀;如果它们随处便溺,就有可能被收容甚至实施安乐死。
在一向以管理严格出名的日本,政府专门颁布了《狂犬病预防法》,规定各个地区政府必须设有专职兽医作为狂犬病预防员;养狗之人在购买之后的30天内,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方进行登记;养狗者必须每年带狗注射一次狂犬疫苗,否则预防员有权将狗“拘留”。任何人一旦违反上述规定,都将被处以最高30万日元的罚款。
与此同时,日本人还尤为注重细节,每年4月,养有宠物的家庭会接到市政府寄来的打狂犬病预防针通知明信片,明信片上会列举一个月中打预防针的场所和时间。除此之外,训练有素的日本宠物店销售员,在顾客买狗时还会给顾客一个表格,告诉顾客什么时候狗该检疫,什么时候该给狗做“健康检查”。
再看以色列,他们在对狗的管理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如果有人想养狗,首先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养犬执照——这个执照不是随便发的,政府部门在发放执照的时候,狗主人有责任有义务给狗检查有无疾病并注射疫苗。与此同时,法律规定遛狗时必须系绳和清理粪便,并给狗带上嘴套,这就在最大程度上消弭了对路人的威胁。此外,主人还须保证狗不会影响邻居的生活,如果不慎把狗遗失也会受到重罚。
除了政府和养狗人的努力外,以色列一些民间动物保护协会在促进文明养犬、安全养犬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如果大街上出现没有主人的狗,动物收容所就会派专人把狗带回去,检查身份和接种疫苗的情况。如果无主的狗没有被收容,根据以色列法律,还将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死。正是得益于以上各种措施影响,在以色列尽管狗的数量很大,狂犬病发病率却几乎为零。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要想破解国内频发的“犬口惊魂”事件,就必须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宠物主人自律,注意狗的免疫和看管;同时,社区也要加强自主治理,建立养狗公约,为养狗人提供行为指导;除此之外,管理部门也应严格执行养狗标准,而不能仅仅只关心收取管理费。只有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真正做到位,养狗才不至于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