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旅游行业的一件大事、好事、喜事。作为分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安全、国际合作及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国家旅游局副局长,祝善忠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并就国家旅游局如何贯彻落实《旅游法》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旅游法》中关于旅游公共服务方面的内容很多,作为分管这项工作的副局长,请您谈谈如何推动旅游公共服务相关条文的贯彻落实。
祝善忠:旅游公共服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旅游业大众化、散客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广大游客更加注重旅游服务的品质,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要求更高。《旅游法》正是顺应这种形势,规定了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相关内容。为此,我们必须按照《旅游法》要求,充分依托已有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快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广大旅游者提供体系完备、门类齐全、规范标准、优质高效、便利惠民、安全舒适的旅游公共服务。当然,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个庞大工程,实施起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包括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服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旅游行政服务等五大体系。旅游公共服务牵扯的部门也很多,据我们初步统计,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服务、管理大约与20个部门有关,相关方面的协调难度也不小。下一步,我们主要从3个方面来贯彻落实《旅游法》。一是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旅游公共服务的意见,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增加旅游公共服务投入,加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不断丰富旅游公共服务内容。二是通过推动旅游城市游客中心示范工程、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工程、旅游保险示范工程、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等一系列旅游公共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在全国形成示范效应,促进全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探索旅游公共服务运行好的机制。三是出台《旅游城市游客中心标准》、《观光巴士标准》等一系列旅游公共服务的标准,规范旅游公共服务的设施与服务,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标准与水平。
记者:我们注意到《旅游法》第六章中有7条专门讲旅游安全。您认为这对于我们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有哪些推动作用?
祝善忠:《旅游法》用了大量篇幅来规范旅游安全相关内容,除了你提到的第六章全部7条内容外,还有一些散见于其他章节。我认为《旅游法》对旅游安全内容的规范是非常全面的,也是非常到位的。 这对今后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提高对旅游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旅游安全这项工作,切实把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是将进一步明晰旅游安全职责。特别是第七十六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必须管旅游安全,也就是说抓旅游安全不仅仅是旅游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政府应有的责任。此外,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措施与应急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实际上进一步明晰了旅游经营者应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是将进一步完善旅游安全相关体制机制建设。《旅游法》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制度”、“景区接待容量控制制度”、“对旅游经营者分类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将极大地促进旅游安全工作的开展。
四是有助于提高旅游者安全意识和增强安全义务。《旅游法》中规定旅游者享有请求救助和保护、赔偿等权利,也对旅游者自身应具有的安全义务进行规范,这些规定有助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保险意识,在维护自身安全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安全义务。
记者:《旅游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国出境旅游者在陷入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应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意味着旅游者在接受救助时要承担相应费用,对此,您如何看待?
祝善忠:《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旅游者在其人身或者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的内容,还特别规定了“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这些内容主要是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的,是符合“以人为本、游客至上”的立法精神的。
同时,《旅游法》中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接受救助后,应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要付费,这是一项国际惯例,许多国家既设有公益救助组织,也有营利性救助组织,专门从事紧急救助(包括旅游救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发展提高,老百姓对于旅游的需求日益增加,旅游者数量规模在不断扩大,旅游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安全风险,特别是一些“驴友”自发组织徒步、登山、探险等风险较高的旅游活动,这使得旅游者遇险、受困甚至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目的地的公安、消防机关以及从事救援的组织对遇险旅游者进行救助,有时会付出高额的救助费用和极大的救助成本,需要由接受救助的旅游者承担相关的费用。
由此可见,《旅游法》中关于“个人承担相关救助费用”的规定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旅游者安全保护的市场规律。只是,接受救助的旅游者应当承担哪些费用,目前尚不是很明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就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进行专门研究。
记者: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家旅游局将如何推动《旅游法》中关于旅游安全相关条文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保障和救助体系?
祝善忠: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将积极推动实施“安全旅游目的地”战略,以完善旅游安全保障法规制度和强化旅游安全责任为基础,以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为依托,以科技应用和手段创新为突破,以旅游安全风险防范为重点,以完善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和旅游保险体系为保障,进一步加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机制。推动国务院出台意见,明确政府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完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建立健全《旅游法》规定的5项机制和制度;制定《旅行社安全规范》、《旅游紧急救援标准》等标准,规范相关设施与服务;完善各级各类旅游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应急预案演练。
二是加强旅游安全风险防范。督促旅游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旅游安全监管。
三是强化旅游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多部门、跨区域和境内外合作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依托公安、消防、医疗、救援、军队、武警等公益性社会救援力量和专业紧急救援机构,形成覆盖旅游活动全过程的,旅游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紧急救援体系;推动建设国家旅游应急救援黄山队等旅游专业救援队伍;完善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规范救援服务、提升应急能力。推动现代科技及信息技术在旅游安全与应急管理中的运用,提高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效率。
四是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广泛利用各类媒体、景区宣传栏和电子显示屏、饭店告示牌、旅行社门市和行前说明会等渠道,通过播放公益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资料下载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提高其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断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建立健全旅游保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推动完善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分类实施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和游客个人保险需求的产品,强化全社会的旅游保险意识,引导游客积极购买个人保险。
记者:《旅游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旅游形象与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宣传与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分管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的副局长,您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对做好出入境旅游工作有哪些好处?
祝善忠: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旅游法》的制定对出入境旅游工作既是最明确的规范,也是最大的保障。
一是强化了工作责任。《旅游法》明确了做好旅游市场宣传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主体和具体责任,国家负责什么,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什么,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旅游形象推广的责任。实际上也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政府在旅游形象宣传推广中的主体角色和职责要求。
二是强化了工作内容。对外旅游工作一直以来有两大块主要内容,境外旅游推广和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这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两块工作进行了明确,成为我们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境外展览促销以及加强多、双边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法律依据。
三是强化了工作措施。从国家层面,就是要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明确总体定位、战略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各部门工作职责。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层面,就是要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制定并组织实施中长期旅游推广规划,统筹组织国内开展境外展览促销、广告宣传、旅行商媒体邀请等推广活动,创新推广方式和手段,拓展推广渠道,建立旅游形象推广绩效评价机制等。从地方政府层面,就是要在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战略的框架下,统筹组织本地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四是强化了工作保障。比如,机构保障,《旅游法》明确要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这是旅游推广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和工作基础。我们将在现有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工作基础上,推动旅游推广机构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效率化,并统筹规划境外推广机构的设立数量、规模、人员配备和覆盖面,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宣传网络。
再如,资金保障。《旅游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形象推广。这样,将旅游推广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予以积极支持,对各级政府来说,就不是说考虑不考虑的事情,而是一项法律职责。
记者:在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旅游形象与推广战略方面,国家旅游局应如何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这些条款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祝善忠:旅游是国家形象最直接的认知渠道,是一种面对面的人际传播,也是境外公众了解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旅游形象往往是国家形象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最具竞争力的市场力量。旅游是公认的综合性产业,因此,旅游推广、特别是旅游形象的推广,与一般行业推广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涵盖内容广、涉及部门多,所需的资源和渠道相对复杂,部门间协调力度要求较高。
《旅游法》明确把旅游形象推广上升到国家战略,这就是要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到国家整体形象推广的战略布局,建立起国家层面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机制,制定推广战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实现宣传、文化、广电、旅游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效果叠加。
为切实做好国家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我们将努力加强与外宣部门合作,落实国务院新闻办《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将国家旅游形象推广融入到国家形象宣传推广整体战略中,借助外宣优势和媒体力量,开展大规模、高规格、有影响的宣传推广活动。我们也将加强与文化部门合作,推动在海外宣传上资源共享,将国家旅游形象推广作为我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共同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同时还将加强与广电部门合作,通过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扩大旅游形象境外宣传推广。还要加强与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合作,在高铁、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拓展宣传渠道,加大旅游形象的广告宣传。
从旅游发展规律来讲,国家旅游形象是一个国家旅游综合实力和旅游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展示的整体旅游面貌,以及国际社会对其旅游综合实力、旅游核心价值观和整体面貌的感受和评价。它的核心要素包括旅游核心价值观、政府与内外旅游政策、旅游产品与服务和本国公民素质四方面。在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旅游部门自然责无旁贷,一定会立足大局、尊重规律、主动工作、统筹协调,努力推动相关部门共同通过旅游形象推广来强化国家形象的整体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