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围绕着厦门公交车惨案的议论,由原先的“是非之争”一变而为“事实之争”。由于更多信息的披露,人们从中读出了若干疑点,觉得已有信息不足以证明陈水总是纵火者;昨天,当厦门方面宣布陈水总的遗书暂不公布,对认定陈水总涉嫌纵火的质疑进一步升高。
将人们的各种疑点梳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有待释疑——
关于“遗书”。权威发布的表述是:“……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这个表述是否符合“遗书”原文?即使遗书中表达了纵火的打算,文字表达是否就能作为纵火行为的证据?部分公布“遗书”,只公布跟“纵火”有直接关系的那一部分文字,也不能吗?暂不公布“遗书”,无疑会加深对犯罪嫌疑人认定的质疑。
有关部门宣布暂不公布陈水总“遗书”,进一步引起公众疑问:“暂不公布”的原因是什么?难道遗书中有不利于“有关部门”的内容?或者担心老百姓不会“正确对待”?
“暂不公布”,意思是目前不适宜公布,以后会公布?那么什么时候适宜公布?案件被人们淡忘以后?
“遗书”之外的疑点有——关于“挑选人最多的公交车”。报道说,监控显示,陈水总选了最拥挤公交车作案。另有报道说,该车拥挤得“像沙丁鱼罐头”:人和人之间几乎没有空隙,陈如何推着折叠小车挤上公交车?而小车上还有一个编织袋。陈挤在人堆里,如何避开了乘客的视线?或者乘客眼看他点火而不制止?关于“短发”,有报道说,同车一幸存乘客事后回忆,点火者是一个“短发男子”,但监控中的陈的发型显然不是“短发”,比短发要长。是该乘客“短发”的标准与一般关于短发的标准不同,还是记忆误差?
若要锁定案犯,纵火工具,应该是案件最核心、最直接,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吧?如果陈使用火柴,灰烬中能否找到火柴燃后残留物,并确定是陈纵火所用?如果是打火机,消防人员是否在现场找到了打火机零部件残骸,找到了几个零件?要确认其是打火机部件,并确定该打火机系陈水总纵火所用,二十四小时内是否能够完成鉴定?如果能从打火机残骸上提取到陈的DNA,最多只能证明该打火机可能属于陈;要证明其用该打火机纵火,还需要其他证据。
若无纵火工具的认定,凭着“遗书”、幸存乘客的回忆、监控录像,是否足够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上述疑问,肯定有不少是很不专业的,甚至没有一个是专业的。在权威信息没有充分公开之前,公众只能做不专业的猜想、推测——47个人的生命在难以想像的痛苦中离去,令人心痛。但是,俗话说,死也要死得明白,他们的家人还要继续生活,更加需要一个明白、真实的结论。带着疑问,是走不出恶梦的。也许,这些问题,在开庭审理时会得到回答?在该公布的信息未充分公布之前,人们的“破案式”思维还将继续。
“暂不公布”,意思是目前不适宜公布,以后会公布?那么什么时候适宜公布?案件被人们淡忘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