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最近报道了两起城管施暴事件。
5月31日,延安一名城管双脚跳起猛踹一商户头部,彼时,一辆牌号陕J1397警的普桑警车经过,但未做任何停留(人民网6月4日)。5月25日,安徽淮北市濉溪县一高考生因拍摄城管粗暴执法遭到城管围殴,现场对面就有一交通岗亭,3名交警均没有上前阻拦。事后被打者报警,20多分钟过去,警车未到现场。到派出所看监控录像,该路口的监控录像也离奇地“独自”坏了。(《中国青年报》6月5日)
警察为何没有出手?濉溪县的交警说,冲突双方的人多,“我们人少,说了也没人听”;延安的警察则表示,正在调查,“不方便对外透露任何细节。”
无论调查结论如何,也无论现场交警到底“说了”没有,现实的情形是,施暴的城管打人后扬长而去,身后留下几个伤痕累累的受害者、一地的狼藉,还有若干盘旋在民众心中的问号——警察明明就在民众身边,怎么就可以熟视无睹,怎么就不能“控制局面”呢?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一方面,警察的介入可以预防局面进一步失控,避免产生更大的社会伤害;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平正义。无论现场事态是不是明朗,只要是可能损害到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警察的介入至少可以产生一种制约。
然而,当城管施暴时,现场的警察却回避甚至袖手旁观。在濉溪县,明明是城管打人,激起民愤,从而引起人群聚集,这点连当时在场的交警亦不否认,可他们却一再表示自己在疏导交通,试想,若不及时制止事端,疏导交通有用吗?
或许有人会说,同样都是执法主体,警察恐怕不好去管城管的事。这样的说法不免片面。其一,尽管均为执法主体,但警察责在维护社会治安,有权力、有义务及时制止任何社会冲突事件;其二,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表明,城管执法可以凌辱、殴打商户乃至无辜路人,一旦城管打人,则其行为就不再是执法而是在犯法,警察当然可以介入处置。
城管打人而警察袖手,会在民众中产生恶劣的印象,甚至会让民众武断地认为,其间可能存在曲意回护。这些年来,城管打人事件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其中固然有城管队伍多“临时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却也与缺乏必要的外部约束,甚至存在或隐或显的纵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