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计划生育管理,既包括公民生育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维护社会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即在普遍的国策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近年来,“未婚妈妈”、“小三生育”等现象频频发生,相当一部分成为了少数富人生子的手段,而法规的漏洞又常常使得这些行为存在惩处的空白,有效惩治与防范的需要,使得相关方面的立法显得必要且急迫。
然而,“未婚妈妈”也好,还是“小三”也罢,首先她们都有生育的权利,是否充当他人生育的“工具”,才是对她们是否实施处罚的关键。比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个“明知”是什么情况?有的是知道但隐瞒,有的确实是女方被欺骗了等等。而且男女双方一起生孩子,其具体情况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的是主观想生,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这样的规定不仅缺少操作性,更缺少了公平性。比如,她们如果真的与富人一起超生了,2倍社会抚养费的成本,事实上比超生的3倍处罚更轻。更重要的是,生育并非女性单方面的行为,很多时候具体的生育,男性充当着主导作用,所以对生育性质的判定,不能撇开男性单独考量。可现实的问题,恰恰就复杂在生育的合法性上。譬如,真正有目的性的,诸如“借腹生子”、超生性质的“同居生育”等等,都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厘出清晰的界线。而这些,不仅制定复杂,而且给具体的执法增加了不少的难度与压力。
女性充当他人非法目的生育的“工具”,他人自然会躲在背后,这些女性与其她“未婚妈妈”一样,都处于显性的位置。因而,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她们恰恰是最方便管理的对象。正是因为如此,设置“未婚生育”处罚,让“未婚妈妈”去自证清白,显然符合执法者的利益诉求。只是,“未婚生育”处罚条款的设计,更象是“口袋”条款,貌似合理,却显得粗疏,潜在的“有罪推定”不仅使得一些特殊对象普遍的权益受损,也使得真正不良动机的生育行为有了规则的庇护。显然,这样的条款建立在懒政思维的惯性之上,即单纯行政处罚的简单依赖。
非婚生育与“小三”更多属于婚姻家庭与道德伦理的范畴,她们对生育秩序所构成的挑战,从计生管理上加以抑制终究只是治标之策,况且罚款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需要从更高层面立法,比如包养入罪、非婚姻性质超生入罪等等,强化约束,从源头上惩治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