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学费随经费走的学籍管理体系,防止流出地政府推卸责任,也防止流入地政府抱怨负担过重。这种机制可以和正在建设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学籍管理的无缝衔接。”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民政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相关报道见08版)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如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我国是不应该存在流浪儿童的。街头有未成年流浪儿表明,要么是《义务教育法》没有得到全面执行,要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落地。但现实并不乐观,去年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在垃圾箱内死亡,其中有4个处于辍学状态。
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如何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学顺、过得好,是这一专项行动的难点。专项行动对安排流浪儿复学作出了具体部署——对经评估不宜在户籍地返校复学的,民政部门应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协商后,帮助其选择返校复学地区;对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和户籍地的,应当帮助其在流入地就近入学;对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安排其返校复学,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或特殊教育。某种程度上,这些恰恰体现了流浪儿复学的困难:怎么评估其不宜在户籍地返校?有关部门会不会把其送回户籍地了事?在流入地入学,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会否有详细的安排?是不是接受之后就不问不顾,以至于孩子再次离校流浪?
所以,专项行动必须有长期跟踪机制,要跟踪流浪儿童入校、上学的情况,进一步帮助他们适应学校生活,排解在求学中遇到的困难。这除了由政府部门安排外,还需要接收的学校配备专门师资,负责复校流浪儿的学习指导和心理辅导。另外,社会公益机构也有必要介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我国流浪儿童的存在,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缺乏防止学生辍学的长效机制有关。在有的地方,学生无故不来上学,学校并没有跟踪学生的去处。还有的地方,学生拿着城市入学证明办了转出手续,可这些学生并没有在城市入学,这些都导致农村地区的辍学率回潮,而辍学是制造流浪儿的重要原因。
这次专项行动明确提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指导中小学校加强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全程管理,全面了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重点掌握本地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辍学失学情况,及时动员帮助辍学失学儿童返校复学。”这些要求规定虽细,但要落实,必须改变现在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学籍跟踪管理办法。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行以县乡财政为主的机制。一些地方政府把保障适龄学生义务教育作为一项负担,而把孩子辍学、流动到外地求学视为“减轻”政府教育投入的行为。同时,流入地政府没有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求学的积极性,因为解决得越多,教育投入负担就越重。
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具体为实行省级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还应建立学费随经费走的学籍管理体系,防止流出地政府推卸责任,也防止流入地政府抱怨负担过重。这种机制可以和正在建设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学籍管理的无缝衔接:学生在哪里求学、何时转出、何时转入、当前学籍如何。一旦找不到变动的信息,就可以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对地方政府部门、学校保障适龄孩子求学的问责机制,确保每个适龄孩子都在校园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