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记者今天从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处获悉,他们通过对国内大中小三类城市中近百家事业单位的各类招聘启事或招聘广告、从今年1月至今近五个月的跟踪调查中发现,提出应聘者需“有本地户口”的单位占比达99%,事业单位招聘成为户籍歧视的重灾区。(5月29日的《法制日报》)
《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而今,99%的事业单位“只招本地人”,这种就业户籍歧视,明示与法律规定不符。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应该依法办事。《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要求人人都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也就是禁止就业歧视。为什么“只招本地人”能够大行其道?须知,这种做法,排挤其他地区人,就像只招“儿子”而不招“姑爷”一样,且不说就业歧视,也扭曲了人力资本市场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人力资源极大的浪费。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乃法规铁板上的钉钉,为何招聘单位胆敢肆无忌惮地搞就业户籍歧视?说穿了,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有关法规成了一纸空文。须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特别是作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对违法乱纪行为,不依法查处,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无疑是对法律的渺视,是对违法乱纪者的纵容,也暴露出自己存在渎职行为。对于这种渎职行为,若不从法律层面上依法问责,任其蔓延开来,必然会打开户籍歧视的“潘多拉的魔盒”,到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平、社会和谐都将成为“画饼”。
按理说,事业单位招聘的是人才,不管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只要是人才,就应该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壮大单位人才实力,减轻社会就业负担。而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要求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显然,“只招本地人”的户籍歧视,有悖此《通知》和常情。正确的选择是,事业单位应该把引进高素质的“姑爷”与厚待本地“儿子”并重,以此相辅相成,促进本地人才事业发展。特别是在文明法治的社会里,无论是“儿子”还是“姑爷”,都是国家公民,都享有《宪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规赋予的一切就业权力,招聘者理应一视同仁地对待“儿子”和“姑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