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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一对恋人河中溺亡,民间捞尸队先是报出了1.2万元的高价,几经砍价,最后以3000元成交。对此,有人抱怨捞尸队漫天要价太缺德,也有人认为捞尸行为应回归公益属性,政府不能缺位。
“捞尸费”很容易让人产生道德联想:人都去世了,捞尸体还要钱?但是,应看到事件中捞尸的责任主体不是政府部门,而是民间救援队,没有直接的打捞义务,从事的是有成本、有风险的市场活动。人们所诟病的,不是捞尸队该不该收费,而是不该收太多费。
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来说,捞尸不应当成为“死角”。不可否认,捞尸往往也是侦查的一部分,特别是一些存有疑点的案件,尸体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捞尸要钱,公安、消防部门的破案、救援行动是不是也要收费?
尤其是夏季,类似的溺水事件每年在各地都会发生,而相应的水上救援与遗体打捞制度尚不完善。单从打捞成本而言,不会占用太多的公共财力。然而,由于事关生命及逝者的尊严,类似的讨价还价容易引发负面情绪,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反而更多。在打捞力量、装备尚待完善时,由政府为“捞尸费”买单,不失为一项得民心的举措。
打捞市场的产生有其合理性,但相关部门不应放任自流。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规范民间打捞行业的行业准入、职业准则和收费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公益服务;一方面也有必要整合公安、消防及民间力量,专业的水上应急队伍,提供免费的、义务的服务,还原捞尸行为的公益属性。只有这样,“挟尸要价”才能真正杜绝,逝去的生命才能免受金钱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