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重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汛期将至,为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汛期历来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且极易因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提前部署、准备充分、预防得力。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与气象、水利、国土、海事、渔业、海洋等部门积极沟通联系,加强协调联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及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灵敏反应、超前预防、果断决策、有效应对。
二、突出工作重点,组织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结合“打非治违”等工作,立即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要充分发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优势,组织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查治理隐患。
(一)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检查矿区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对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的监控,做好防雷电、防洪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加强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全面掌握、超前防范、彻底治理。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临时宿营区、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区域和岗位,要加强巡视检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隧道施工中突水突泥和冒顶塌方事故的防范,加强探测监控,强化支护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停止相关作业。
(四)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及海上石油作业要做好台风、海浪、风暴潮、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措施,并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五)要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受到山体滑坡、洪水和泥石流威胁的人员聚集场所,要及时将所有人员撤出危险区域;不能及时撤出的,要加强巡查、监测监控,制定及时有效的预警预防措施。
(六)铁路、公路、市政工程及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都要结合实际,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因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
三、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通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