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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5-13 21:41:13  来源:林业局网站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林科发〔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林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3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结合我国林业生产实际,2013年我局将重点对板栗、核桃、枣、竹笋等产品和竹笋产地土壤等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对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集成材等开展行业监测抽查,并制定了具体的监测抽查方案(详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增强林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部门履行职责、保障消费安全的紧迫任务。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国质检监联〔2013〕215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林木制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人造板等林木制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行业性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开展质量分析和研究,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配合开展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要督促各受检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切实履行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三、各承检机构要客观公正,确保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样检测工作和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要主动与被监测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检所需费用从我局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承检机构要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及时将有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等报送我局科技司。林木制品行业监测抽查上报时间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食用林产品监测抽查上报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本区域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科技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4238708,传真:010-64213084。
  附件:1.2013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2013年林木制品行业监测抽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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