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更好地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四季度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制定颁发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要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制度,主动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产资源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职责,统筹安排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重点区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资源供需形势、地质资源条件、勘查开发现状、技术经济评价、相关产业政策和管理政策等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制度,确保规划实施成效。具体包括: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项目规划审核;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管理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各级规划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
通知明确,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搞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并形成本省(区、市)《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于2013年9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