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治理,在法律之外随意对处罚加码,甚至比法定处罚更严重,显然逾越了权力的法律边界。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厦门日前拿出新举措,民警除警告处罚之外,还将记录下闯红灯人的违法行为,并且永久保存,今后考驾照、找工作、贷款都将受到影响。
对于闯红灯乱象,下重手进行治理,很有必要,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一次闯红灯,将终身有“诚信污点”,无疑在情理法等各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
先说“法”。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对相对人不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为人闯红灯,固然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一定数额罚款,是于法有据的,但如果在法律之外随意对处罚加码,甚至比法定处罚更严重,显然逾越了权力的法律边界。
再说“理”。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合法也要合理,符合“比例原则”。闯红灯理当受罚,但应罚并非意味着可以乱罚,而要依法合理处罚。或许有人认为,只有数额较小的罚款,根本无法有效遏制“中国式过马路”,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这却并不是法外施加终身诚信污点的合理理由,即使不用法律人的专业视角分析,只基于普通人的常识,这样的处分也远超出闯红灯所应受到的处罚力度,过错与处罚严重失衡,于理不合。
最后说“情”。“中国式过马路”由来已久,原因很复杂,其中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是,很多交通规划设施不合理、不完善,守法需要付出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体力成本,恐怕也难辞其咎。这固然不足以成为闯红灯免罚的正当理由,但将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让违法者“一个人扛”,甚至付出终身不诚信的代价,实在难让人接受。
即使退一步讲,未来诚信社会不容哪怕最微不足道的违法行为,那么在这个诚信系统健全完善之前,尤其是那些比闯红灯更严重、危害更大的违法行为尚未完全记录在案并发挥实际效用,甚至有些类型犯罪“前科”都可以定期评估、消除的情况下,对闯红灯行为“下狠手”,很难让人信服。如果更大胆一点假设,公民闯一次红灯可以终身克减其权利,那公权力违法呢?是不是也可以采取类似措施,只要有一次违法行为,就能终身推定有违法行政的嫌疑,甚至克减其执法权力?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固然不易,但这不是背弃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由,相反,越是这种“棘手”的事情,越要强调依法而行,严格恪守权力的基本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