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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并非天然气“市场化”的唯一内容
时间:2013-03-26 17:44: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匡贤明 

    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自然垄断。基本上所有的垄断,包括水、电、气、铁等,都可以分拆。多主体竞争基础上,推进价格调整,这比单纯的价格改革更有实质性。

    据报道,记者3月24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从4月起,我国天然气价格将进行大幅上涨,其各地零售终端价格将达到3元-3.5元/立方米区位,进而逼向4元大关。(据《中华工商时报》)

    天然气作为民生必需品,涨价是民众不愿看到的,不过,由行政管制而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天然气价格,不仅容易扭曲资源要素价格,而且滋长了企业的投资冲动,恶化经济结构;也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滞后。从这方面说,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很有必要。其改革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

    在肯定天然气定价向市场化回归的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如果竞争规律没有破题,这种市场化很容易演变成单纯的涨价行为。而改革史表明,一旦价格上涨预期形成,很有可能对改革形成不可预知的干预。

    事实上,向供求关系回归的过程,并不必然带来价格的上涨。其中的关键在于向竞争规律的回归。我们回顾改革历程可以看到,竞争规律发挥得越充分,价格上涨的阻力就越大。电信价格在不断理顺中趋于下降,根源在于多主体的竞争。对重要资源要素价格来说,竞争规律同样适用。在发改委迈出天然气价格改革重要一步的同时,更需要推进多主体的培育,形成市场竞争的基本格局。

    一是打破所谓自然垄断的神话,推进现有自然垄断企业的分拆。随着技术的进步,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自然垄断。基本上所有的垄断,包括水、电、气、铁等,都可以分拆。多主体竞争基础上,推进价格调整,这比单纯的价格改革更有实质性。

    二是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分享机制。在我国,资源要素属于全民所有,在涨价成为必然选择的情况下,需要尽快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分享机制,使这些涨价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真正用于社会建设,为全民所分享。在这个过程中,警惕少数既得利益者占有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并且把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不合理、不公平做法。

    三是对社会困难群体做好相应的保障。弱势群体对资源要素价格更为敏感,在理顺资源要素价格上涨的同时,需要综合考虑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例如提高低收入者基本天然气额度,以减少价格改革对这些群体的冲击。

    水、电、气、铁等市场化改革中,价格改革只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企价税财等领域的改革同步推进,才能既在回归供求规律中理顺价格,又在回归竞争规律中建立起真正的市场主体,有效地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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