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就规范现有驻北京办事机构的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对应保留或撤销的驻京机构范围作出详细的说明。这位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助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机构转变职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内媒体都在广泛进行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意见规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同时,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意见还规定,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