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朱某和傅某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表示朱某将把自己拥有的分属两家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傅某。而傅某却在仅支付部分转让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朱某据此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也可以转让其财产份额,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傅某支付朱某逾280万元。
然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发现,傅某在财务上出现严重问题,遂将其名下办公用房查封。
据了解,该套房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416弄262号,属中兴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所在地段为江东区中心城区,毗邻宁波市行政中心、高新科技园区,地理位置较好,附近又有体育馆、家乐福购物超市、数家银行、医院、美食街及大型娱乐场所等配套设施,周边有多条公交车线路,生活便利,交通便捷。
房屋朝南,建筑面积82.30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29.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17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不限购。房屋已进行了办公装修,地面为复合地板,墙面为墙纸饰面,顶棚石膏板吊顶,另配有隐蔽式玻璃柜一组和敞开式壁柜一组。
此前,北仑法院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上线5件拍品,均为车辆,成为目前浙江全省上线拍品最多的法院。在总结以往拍卖活动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此次拍品为房屋的特殊性,北仑法院首次在拍卖公告中引入“委托代理”概念,“如果参与竞买的法人未开设淘宝账户,确需竞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并以代理人的个人账户代为竞买”。
那么,如果企业委托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如何证明这一竞买行为究竟属于该自然人的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法院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法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的,必须在竞买前向法院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予以备案,办理交付手续时,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均需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到场办理;如委托手续不全、法定代表人未到场,竞买活动视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此外,由于此件拍品的保证金高达人民币8万元,法官特意提醒广大有意参与活动的竞拍人,部分银行的网上银行规定了单笔限额和每日限额,部分银行的每日限额仅5万元,确需参与竞拍的竞拍人最好提前了解自己使用的网银限额,以免在支付保证金和尾款时出现问题影响竞拍。
据悉,该件拍品将于12月3日上午10点正式开拍,竞拍将持续24小时且依然设置了延时出价功能,此次竞拍的起拍价为644000元。(完)